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法人(2)
2012-06-18 11:1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3.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4.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二者的区别:
1) 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 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5.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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