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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法人

    2012-06-18 11:1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法人

      法人这个概念是经常被提及的,很多考生会把法人和个人合伙这两个概念搞混,这里普及一下基本的概念知识。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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