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合同法2(2)
2012-06-14 15:1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合同法2
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失。
6.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款则是当事人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二者的区别是:
1) 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2)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责任。
7. 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形。
2) 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3) 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形态。
4)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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