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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人身权利(2)

    2012-06-14 15:1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人身权利

      3. 法人名称权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记,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这种属性。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4. 人格权与名誉权

      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人身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2) 主体范围不同。

      3) 权利对象不同。

      4)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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