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盟市、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订自治区统计制度;拟订自治区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普查方案,研究提出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盟市、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自治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制订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按规定管理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国家统计局管理设在自治区的各级调查队;协助盟市管理盟市统计部门的主要负责干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