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依法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注册登记。
(六)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境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以及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工作。负责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负责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几标签、说明书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
(七)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八)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十)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
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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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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