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定向招录选调计划表

  按照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天津市2022年度计划定向招录380名选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努力把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集聚到天津各项事业中来,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来源和结构、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入“源头活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高素质干部人才支撑。

  二、选调职位和条件

  (一)选调职位

  选调职位分为两类(共380个名额):

  点击下载:2022年度天津市定向36所重点高校选调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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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独定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共80个名额。

  2、重点定向教育部公布的部分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共300个名额。高校名单如下(共36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

  具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符合选调职位条件的可报考1次选调生(不可报考定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招录的职位),包括2021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天津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和2021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天津市选派“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

  天津市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入选者(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入选者),符合选调条件的,可报考1次选调生(不可报考定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招录的职位)。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独立学院毕业生,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申请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在选调范围内。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学习成绩优良,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身心健康,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除应达到公务员招考基本条件外,还应于2021年10月7日(含)之前,至少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是指选调对象最高在学阶段的任职经历,且应任职满半学年(团组织、学生会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团支部、班委会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不包含各类学生社团职务)。

  (3)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不包含各类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是指选调对象最高在学阶段取得的荣誉称号。

  (4)具有参军入伍经历。

  4、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须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符合选调单位提出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研究生应届生须以研究生所学专业报考相应职位。

  6、本人自愿报名,所在高校同意推荐。

  7、通过选调生考试、考察。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9、本科毕业生的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1995年10月9日<含>以后出生),硕士毕业生的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92年10月9日<含>以后出生),博士毕业生的年龄在32周岁及以下(1988年10月9日<含>以后出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选调对象。报考人员与选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选调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上述亲属不得报考其管辖地区、系统、部门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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