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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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