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精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统一组织全省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二、招聘对象
(一)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者;
(二)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三)应、历届医药类本、专科毕业生;
(四)护理、检验专业中专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二)专业基础理论扎实,业务能力较强;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其他相关要求条件。
“年龄条件”中“25周岁以下”为“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打破地域、户籍、身份等界限,欢迎外省、市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应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五)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六)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七)本省已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通过竞聘上岗的在职在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