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考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的条例。2026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第三次修订,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二、建设原则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三、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的条件: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古生物化石集中分布区、地貌景观、地质灾变遗迹等自然遗迹;
5.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分类与命名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命名;省级自然保护区以所在地地名加“省级自然保护区”命名。
(三)审批程序
1.拟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2.拟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外,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分区划分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1.自然保护区的下列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1)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关键分布区域以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3)重要自然遗迹的集中分布区域;(4)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2.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
(五)撤销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
四、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一)保护原则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生态修复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并依法实施。
(三)保护区活动限制
1.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1)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2)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3)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4)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2.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3)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4)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
(5)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6)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四)差别化管控
对下列情形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核心保护区建设必要的防护、陈列、展示等设施,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以及适度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2)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地上部分可以按照一般控制区保护和管理;
(3)自然生态过程、主要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五)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五、法律责任
(一)公职人员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破坏界线标志
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提交活动成果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核心保护区违规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禁止的人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一般控制区违规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开展允许的人为活动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模拟演练】
1.(单选题)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 )恢复为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A.自然
B.人为
C.政府
D.国家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社会工作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6年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并依法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提高生态系统质量。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2.(多选题)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
A.整体保护
B.系统修复
C.综合治理
D.科学管控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6年版《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ABC项正确。
因此,选择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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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