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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新法速递

    2025-10-21 14:24 来源:安徽华图

    2026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新法速递—《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类新修订内容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已实施近二十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社会治安问题不断涌现, 例如: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现行法律在规制这些行为时明显滞后。为有效应对这些新挑战,需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和完善。

      二是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也变得更加重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出新要求,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三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修订法律,明确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类新修订内容解读

      第四十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解读】该条新修订第三款明确规制对象为“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客运班车、地铁等)”,将“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员手臂/衣物、殴打驾驶员头部或躯干”等直接干扰驾驶操作的行为入法。该条填补了此前对此类行为多依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法律空白,实现了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精准化、前置化规制。旧法中“未造成撞车、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则无法处罚”的执法困境得以破解,对违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该条的核心界定标准为“实施即违法”——无论是否引发实际危险,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强化对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前置保护,从源头防范公共交通驾驶干扰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解读】该条第五种情形突破旧法“仅能通过民事赔偿(如侵权责任)或刑事追责(需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处理的局限,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出发,将“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直接纳入治安管理范畴。该条明确“高空”是指“具有一定坠落高度、可能危及地面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空间(如建筑物二层及以上、高空作业平台、架空桥梁等)”,“抛掷物体”包括砖块、刀具、玻璃制品、大型生活垃圾等任何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核心界定标准为“实施抛掷行为即违法”,无需等待实际损害发生,实现对公共空间安全的预防性监管,从源头降低高空抛物引发的伤亡风险。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解读】该条针对“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消费级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风筝等),明确“黑飞”的界定标准为“违反国家规定升放、飞行”——具体指未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未报备飞行空域、未取得飞行许可,或在禁飞区域(如机场净空区、军事管理区、重大活动现场(如运动会、庆典)、核设施周边)飞行。该条款为航空安全管控、重大活动安保提供明确执法依据,解决此前“多地禁飞但无统一处罚标准”的问题,规范“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秩序。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解读】该条第四种情形重点规制“携带明火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物体”,除常见的孔明灯外,还包括未密封的明火灯笼、燃烧的纸质祈福物、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烟火装置等。“违规”的核心界定为“在禁放区域(如森林保护区、易燃易爆场所(加油站、化工厂)、城区人口密集小区、高压线路下方)或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未远离建筑物、未安排专人看护)升放”,直接防范因明火掉落引发的森林火灾、城区火灾等风险,明确“违规升放即处罚”的监管逻辑,避免“事后追责难”,强化对明火物体升放的全流程安全管控。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5/1021/3133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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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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