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报考备考资料试题|面授课程网校图书| 试题库职位库直播|微博微信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公务员 在线咨询
    合肥 在线咨询
    安庆 在线咨询
    蚌埠 在线咨询
    亳州 在线咨询
    巢湖 在线咨询
    池州 在线咨询
    滁州 在线咨询
    阜阳 在线咨询
    淮北 在线咨询
    淮南 在线咨询
    黄山 在线咨询
    六安 在线咨询
    马鞍山 在线咨询
    宿州 在线咨询
    铜陵 在线咨询
    芜湖 在线咨询
    宣城 在线咨询
    华图商城 在线咨询
    0551-63662985
  • 2026国考行测备考之2024-2025新修订法律条文对比

    2025-06-26 13:55 来源:安徽华图教育

    2024-2025新修订法律条文对比

      2025年国考行政执法岗考查法律知识7道,占比常识部分比例近50%,副省级与地市级分别为3道、4道。由此可见,法律在国考常识部分占比比较大,特别是新修订的法律考查比例更大。因此,要重视新修订的法律。以下则将2024-2025新修订法律条文对比罗列出来,以供同学们备考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旧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无对应新条款,相关内容可能在其他条款或法规中有体现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无对应新条款,原则在其他条款中有所体现和细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等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修订版 2023年修订版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修订的,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比项目 2011年版 2024年版
    抚恤优待原则 无明确表述“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等原则 明确提出“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
    抚恤优待标准依据 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财政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方式和比例未明确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且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信息化建设与资金发放 无相关明确表述 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加强抚恤优待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对象的精准识别;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责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资金准确发放
    普惠待遇与统筹 无明确表述两者关系及统筹要求 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且明确抚恤金等不计入收入;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如残疾军人抚恤金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荣誉激励与关爱帮扶 无明确构建相关体系表述 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等政策制度;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包括完善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鼓励社会组织等提供服务
    特殊情况规定 无明确提及烈士等遗属再婚后相关抚恤金发放问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相关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生前供养的特定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养老与教育优待 无明确提及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相关细化内容及烈士子女教育优待具体内容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烈士遗属等符合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烈士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享优待

      新修订的法律非常多,备考也非一日之功,目前我们先对比3部法律,后续内容会保持持续更新。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5/0626/3080118.html

      ——相关阅读——

      2026国考公告查看 职位查询 历年分数线

      2026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 报名入口 报名人数

      2026国考图书 在线网课 面授课程学习

      2026年国考备考咨询 微信交流 加入微信群

    (编辑:苗苗)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教师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2026年国考笔试课程
    历年国家公务员分数线查询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试题下载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搜索 畅言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蜀ICP备2023044056号-2 川公网安备51018002000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