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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别让你的隐私“裸奔”

    2024-06-17 14:52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发布公共基础知识: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别让你的隐私“裸奔”。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群

    日前,“女员工因担心走光上班打伞遭开除”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一女员工因担心个人隐私泄露,连续18天使用雨伞遮挡公司在办公区安装的高清摄像头,最终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网友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公司此举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也有网友认为公司安装摄像头是正常行为,员工不该遮挡。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摄像头是否合法合规?办公区域监控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边界在哪?员工担心因安装监控而泄露了个人隐私该怎么办?小编这就给大家来唠唠,毕竟隐私权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权益,且也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考题。

    一、隐私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其主体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个人信息,也称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个人领域,也称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

    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隐私权的内容

    (一)隐私隐瞒权

    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进行隐瞒,使之不为人所知。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个人隐私一旦不经隐瞒泄露出去,可能有损其人格尊严,难以保护其人格利益。

    (二)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可以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这种利用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三)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四)隐私支配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四、隐私权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了六种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这些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了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人空间和抽象的私人空间。前者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后者专指日记,即思想空间。凡是对私密空间进行搜查、进入、窥视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对此进行拍摄、窥视、窃听、公开,都构成侵害私人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例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隐私等的行为,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五、个人信息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六、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七、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八、其他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因此,本案例中,公司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一般不够成违法,但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监控的位置与监控区域,应当避开更衣室、卫生间等隐私场所。如果员工认为侵犯隐私,应当妥善处理,调整摄像头位置或调换工作位置。而且单位应保障个人监控信息只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提供给其他人或作其他用途,防止个人信息外泄。

    而办公区域监控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边界可以通过拍摄范围进行区分,若拍摄范围及内容为不特定多数人,没有涉及特定少数人的信息,拍摄范围及内容不具有私密性,且不对外宣传,一般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反之,则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员工认为公司安装摄像头进行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同时因此与单位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要求其对此进行调查。

    【小试牛刀】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

    A.非法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

    B.偷看某人病历

    C.为缉拿罪犯,公安局公布罪犯分子的自然情况

    D.非法窥视他人私生活

    【答案】AB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人身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选择ABD选项。

    【拓展】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C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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