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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安徽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23-08-07 10:13 来源: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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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QW安徽省医疗药师01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具体考试时间及科目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1日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试管理模式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二科报考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具体报考条件可以参考中国人事考试网的相关说明(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1085.html)。

      三、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有关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查询。

      报考人员按如下流程完成报考:

      (一)注册用户

      报考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注册用户。

      报考人员注册前,须从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通过审核工具生成的报名照片上传后被自动识别为合格,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人工审核。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慎重选用。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报考人员须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查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注册用户功能全年开放,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结果最迟将于信息提交后24小时内返回,请报考人员及时完成注册,以免影响报名。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二)填写报考信息并承诺

      完成注册的报考人员应于2023年8月11日9:00至8月22日16:00期间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点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考试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填写报考信息。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3.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4.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信息确认环节,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根据有关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核查

      1.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考人员,应接受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请应接受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于2023年8月22日16:00前将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到报名服务平台作为辅助,并于8月22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看各市现场核查具体安排,按要求参加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的,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

      (4)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5)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本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现场人工核查工作由各市人社局专技科(处、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本地区现场核查时间和地点安排情况报省人事考试院,并于2023年8月27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各核查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核查。凡在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应当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核查前,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报考信息;核查后,报考人员不能进行修改。修改报考信息将自动取消报名信息确认状态,请谨慎操作。请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和提示进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站通知。报名技术问题可咨询0551-12333接通后转2,资格核查问题可咨询各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四)网上缴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皖价费〔2015〕123号)规定,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另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的标准收取,合计每人每科计收61元。

      通过核查的报考人员,请于8月30日16:00前登录报名服务平台,通过易宝支付平台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如对费用支付有疑问,请咨询易宝支付平台24小时客服热线:95070。报考人员缴费是否成功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显示结果为准,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支付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缴费成功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四、考点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本次考试考点应选用标准化考场,各考区要将考试监控视频资料按要求期限保存。请应试人员于10月17日16:00后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五、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可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中国人事考试网,也可以在电子社保卡(皖事通、支付宝、微信、云闪付、各社保卡合作银行APP等均可申领)的“全国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查询”模块中查询成绩。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请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页面点击“成绩复查”按钮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成绩复查,逾期不再受理。省人事考试院汇总已受理的成绩复查申请后及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协调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对提出复查申请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自收到复核结果15天内反馈至省人事考试院。届时申请人可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页面点击“复查结果”按钮填写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六、监督管理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41号),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相关部门将对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免予核查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原则上可免予现场核查:

      (1)已经作出承诺的;

      (2)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

      (3)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

      2.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考试组织机构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监管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要求由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确定。

      (1)随机抽查。考试组织机构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社会监督

      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相关人员承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实承诺的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注意事项

      (一)答题方式

      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应试人员作答前,务必认真阅读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答题卡首页“作答须知”。应试人员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相应位置或区域认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如需填写),并使用正规2B铅笔按规范填涂样式填涂对应信息点并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客观题应使用正规2B铅笔按规范填涂样式按题号填涂答案选项对应的信息点。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使用的证件一致)进入考场,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二)考试大纲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三)广德市和宿松县考务安排

      广德市和宿松县的考试考务工作分别由宣城市和安庆市统一安排,请有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和安排。

      (四)其他事项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试期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按属地最新要求办理。

      各市咨询电话:

     
    序号 地市名称 咨询电话
    1 合肥 0551-12333接通后转1
    2 芜湖 考务咨询电话:0553-3991188 政策咨询电话:0553-3991138
    3 蚌埠 考务咨询电话:0552-2056631 政策咨询电话:0552-3110635
    4 淮南 考务咨询电话:0554-6652405 政策咨询电话:0554-6649185
    5 马鞍山 0555-8880232
    6 淮北 考务咨询电话:0561-3050602 政策咨询电话:0561-3881256
    7 铜陵 考务咨询电话:0562-2168711 政策咨询电话:0562-2168521
    8 安庆 0556-5347170
    9 黄山 0559-2359197
    10 亳州 考务咨询电话:0558-5118606 政策咨询电话:0558-5132010
    11 阜阳 考务咨询电话:0558-2262161 政策咨询电话:0558-2259196
    12 宿州 考务咨询电话:0557-3023453 政策咨询电话:0557-3021623
    13 滁州 考务咨询电话:0550-3022253 政策咨询电话:0550-3026363
    14 六安 0564-3334019、0564-3332122
    15 宣城 0563-3036887、0563-2719587
    16 池州 考务咨询电话:0566-2617353 政策咨询电话:0566-2022089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标题: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原链接MD5:e55bd9196876eb60309e5e63d6cc0eee)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3/0807/269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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