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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行政处罚的种类
自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生效以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作为一部新修订的法律,《行政处罚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这个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不管是统考还是地市单招,都是重点考查的高频考点,比如2015年统考中直接考查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2016年统考中考查了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的一一对应关系、2017年统考中单独考查了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通过梳理历年试题,可以发现关于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两种,一是识记性考查,直接考查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二是单独拿出其中一种处罚的种类,考查其细节性理解。因此,对于这个知识点的备考,考生应做到在准确记忆的基础上理解透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是针对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戒,是一种警戒性的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区别于日常生活的口头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的警告,是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予以送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则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即“杀鸡儆猴”,比如十字路口大电子屏曝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通报批评和警告都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违法者的名誉和声誉,但是警告是针对违法者个人,并不公开;而通报批评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列明违法者的不法行为来实现对声誉名誉减损的影响。因此警告和通报批评同属于声誉罚,也叫申诫罚。其中,通报批评是法律中新增的一种处罚种类。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比如违章停车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比如赌博所得“收益”被没收。没收非法财物是指没收当事人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比如没收赌博所使用的“本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会使违法者遭受一定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又叫财产罚。
暂扣许可证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剥夺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是暂时性中止行政许可。而吊销许可证件则意味着剥夺了违法者从事许可证件所赋予的许可事项的活动权利。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降低资质等级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已有的资格进行限制,从而达到一种限制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目的。比如根据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如果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可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都跟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的某种资格相关,因此又称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是法律新增的一种处罚种类。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对具有经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型和范围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予以限制。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者停止生产、停止经营。责令关闭,是指在不能通过限制经营活动和责令停产停业的严重情况下,直接关闭。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限制从业是对公民个人行为的限制,即限制公民从事一定职业,包括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和终身禁止。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广泛存在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领域,这四个处罚种类的严厉程度是递进的,同属于行为能力罚,除了责令停产停业以外,其他三种都是法律新增的处罚种类。
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一般情况只能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因此又称人身罚、自由罚。
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重点知识总结:
【试题练习】(单选) 以下类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安监局对企业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责令其停产停业
B.交警对不按照道路标志行驶的驾驶员王某予以警告
C.公安局对吸食毒品的社会无业人员李某实施拘留
D.规划局对某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ABC都属于行政处罚,D选项属于行政不予许可。故本题答案为D。
备考指导:
通过近几年考题来看,题目的综合性比较强,比如同一道题目中既考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又考查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同一道题目中同时考查行政处罚和刑罚。因此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建立思维框架,看清题目背后所考查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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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