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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一些时间的考察经常会成为记忆的难点,诉讼时效制度又是时间考察中的重点。关于这一制度有一句谚语,即“法律不保护懒人”。这句话指的是法律保护权利,但是对于享有权利而不积极行使的人,一旦超过了必要的时间,法律就不再给予救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行政法多个领域,其中民法部分的考察最为常见,接下来我们就对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习。
一、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上述规定中重点关注两个时间的识记,做好区分、准确记忆即可。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并不是一个连续不断的期间,其很可能因为特定的原因而暂停乃至重新计算。比如张三借了李四10万元,期间多次催促还钱未果,在诉讼时效还剩4个月时他准备提起诉讼,结果此时其却被李四控制了人身自由,那么诉讼时效还是正常计算吗?为解决相应的问题,法律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首先来看诉讼时效出现“暂停”的情况,也即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定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
不同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还可能因特定情况重新计算,对此我们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学习这一制度时要特别注意两者发生情形的不同,法律效果的差异,把握好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B.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D.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答案】BC。解析:A选项,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正确;B选项,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错误;C选项、D选项,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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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