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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题)甲因生活琐事与邻居乙争吵,乙不堪甲辱骂,击打甲面部,

    2023-02-10 11:42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发布考试题库:(多选题)甲因生活琐事与邻居乙争吵,乙不堪甲辱骂,击打甲面部,。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试题,事业单位联考,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群

    (多选题)甲因生活琐事与邻居乙争吵,乙不堪甲辱骂,击打甲面部,致甲鼻骨等部位受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乙对甲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乙的反诉

    B.如果甲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乙的反诉

    C.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甲与乙之间进行调解

    D.甲可以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答案】BCD

    【sydw.huatu.com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AB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可知,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A项错误。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甲的自诉和乙的反诉不属于此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案件中对甲乙之间进行调解。C项正确,当选。

    D项: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允许撤诉。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制、威吓等原因而被迫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甲在判决宣告之前要求撤回自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如果甲撤回自诉不是出于自愿,人民法院不予准许。D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BCD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3/0210/2537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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