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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中继承问题

    2022-07-06 15:42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发布公共基础知识: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中继承问题。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继承问题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继承的考点。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3. 自留山、自留地。

    【例题】

    1. (单选题)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甲乙丙分别为张某的三个子女。张某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的下列行为不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是( )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丙

    B. 伪造,篡改遗属情节严重的

    C. 遗弃被继承人丙

    D. 因和继承人乙素来有仇,将乙杀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可见,A项对应(一),B项对应(四),C项对应(三),A、B、C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中甲并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乙,所以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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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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