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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国考还是省考的常识中,自从民法典实施生效之后,就是接下来考试的重点。其中居住权就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大家在做题的时候是不是已经被居住权搞蒙了呢?居住权是不是就是房子不是我的,我也能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真的是这样的吗?今天我们就帮助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考试中常见的居住权考点。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居住权,先来看一下官方回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下面跟着小编来分析一下这句话包含了几层意思:
一、居住权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所谓的他物权指的是对别人的物享有的权力。居住权实则是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例如:我们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其实就是对父母的房子享有居住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换而言之,居住权只能在自然人对自然人中设定。自然人对单位或单位对单位,都是不能设定居住权的。
例如:只能张三对李四,不能张三对公司。
3.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例如:我们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就是属于长期性居住权。
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二、居住权分类
居住权分为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两种。
(一) 意定居住权及其设立
意定居住权是指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
A.依据遗嘱方式设定
第一,依据遗嘱继承的方式设定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对其死后房屋作为遗产的使用问题作出安排,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设定居住权,但须留出适当房屋由其配偶终身居住。
例如:张三死亡之后,只留下一套房子。有妻子李四母亲王五及女儿小张三人。遗嘱中规定房屋由女儿小张继承,同时说到母亲王五享有终身居住权。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归于女儿小张,但是母亲王五和妻子李四对房屋享有终身的居住权。因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设定居住权,但须留出适当房屋由其配偶终身居住。
第二,依据遗赠的方式设定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为非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设定居住权。
例如:遗赠指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中的一部分,让自己的保姆终身或者非终身居住。
【补充】遗嘱生效后,须进行居住权登记,否则不能取得居住权。
B.依据合同方式设定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居住权。
例如:男女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房子归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对其中部分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 法定居住权及其设立
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一般认为,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居住权定义的分析啦,对于居住权我们不仅仅要记住概念,还要理解法条所要表达的深层次含义。当然,考试中不会简简单单的只针对定义来去考察。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居住权还有哪些重要的内容:
三、登记要件主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句话换个意思表述就是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了就可以有偿设立。并且一定要记住,居住权是要去登记的。登记了才设立,没有登记没有设立。考试当中,经常会考察到有没有设立居住权。
四、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S: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通常的物业费用和保养费用为限。
五、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居住权当中比较重要的考点啦,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几道题:
【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 )成立。
A. 登记时
B. 合同签订时
C. 居住权人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时
D. 居住权人占有该不动产时
【答案】A
【解析】居住权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大家除了要能分得清上面的居住权,还需要去关注最新法律修正案。最新发展往往会放在时政中去考察,涉及到法律的实施生效事件也是时政考察的重点之一,大家平时务必要注意最新出台的法律,不拘泥于四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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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