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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

    2022-05-29 07:58 来源:华图公务员题库

      安徽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公务员题库发布公务员行测: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更多关于河北公务员考试,河北公务员真题,河北公务员考试题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华图考试资讯号(htgwyks)

      题型:单选题(分值:1)

      5 、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当场撞伤5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李某为发泄不满,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其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选择A选项。

      要点: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行为危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李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李某不是在生产、作业中致人损害或者有致人损害的危险。因此,李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命,李某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2011年0424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公务员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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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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