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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之抢夺罪

    2022-05-18 16:20 来源:华图事业单位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华图事业单位发布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之抢夺罪。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基,事业单位备考,事业单位备考资料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抢夺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抢夺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例题】

      1. (单选题)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系家人为由,向乙借他的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了警觉的乙猛追未果,则甲的行为可认定为( )

      A. 走私罪

      B. 爆炸罪

      C. 诈骗罪

      D. 抢夺罪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假借打电话取得乙的手机之后,在其打电话的过程中,乙一直在旁边,此时甲并没有取得财物。之后,甲乘乙不备拔腿就跑,乙发现但已经无法追回,此时甲取得财物。甲取得财物的方式是乘人不备逃离的行为,即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该方式正是抢夺罪的客观表现之一。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甲手持一把美工刀,在一条偏僻的道路上抢走一女子的手提包,甲的行为应当以( )论处。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敲诈勒索罪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题干中甲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致使乙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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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un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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