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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

    2022-04-12 10:51 来源:华图事业单位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华图事业单位发布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基,事业单位备考,事业单位备考资料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让我们一起来看以下关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知识点吧!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9.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0.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1.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2.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3.判决书与裁定书

      (1)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裁定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⑪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例题】

      1.(单选题)孙某在担任某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期间,被原告方申请回避,其理由是孙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关于孙某是否需要对该案审理进行回避,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的是( )

      A. 审判长甲

      B. 院长乙

      C. 审判委员会

      D. 孙某

      【答案】B【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所以关于孙某是否需要对该案审理进行回避,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的是院长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关于一审普通程序中,符合诉讼终结的表述是( )

      A.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B.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C.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答案】B【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此可知,B项符合上述法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确定为诉讼终结。B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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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un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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