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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相关考点

    2021-11-10 15:43 安徽人事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教育

    一、概念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考点梳理:

    1. 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即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而非必备条款。

    2. 竞业限制的效力是对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段时间。

    3. 竞业限制并非对所有劳动者均存在,针对特定的与单位商业秘密或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

    案例引导:

    张三于2020年6月22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沈某的岗位为人事经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载明“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合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张三入职原公司(A公司)竞争对手(B公司),从事相同岗位,A公司即以张三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主张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不是A公司要求张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不能作为A公司要求张三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依据,故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适用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考点梳理:

    1.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高级技术人员一般指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4.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比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经典例题】

    (多选题)以下_________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A职业经理人

    B.高级工程师

    C.流水线工人

    D.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销售人员

    【答案】AB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C选项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对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三、内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考点梳理:

    1. 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再发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2. 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从约定

    b. 无约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支付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效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相关考点》内容及图片均来自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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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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