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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婚姻家庭

    2021-11-10 15:43 安徽人事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教育

    在法律考试的民法部分,婚姻家庭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知识考点,考察题型多以法条原文考察为主、适当搭配理解性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梳理一下关于婚姻家庭这个知识点。

    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七、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八、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综上可知,婚姻家庭这个知识点在考试当中属于简单的知识点。但该知识点大多偏记忆性,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就能完全掌握。

      本文《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婚姻家庭》内容及图片均来自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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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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