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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7月14日

    2021-07-14 15:35 来源:华图事业单位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华图事业单位发布每日一练: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7月14日。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事业单位备考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一、单选题

      1. 犯罪嫌疑人赵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赵某主动交代出曾实施过抢劫犯罪。赵某交代抢劫犯罪的行为属于: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悔过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赵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赵某主动交代出曾实施过抢劫犯罪,属于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应以自首论。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错误。D项:悔过,是指犯罪人归案后积极地悔改、道歉,有时还需要写下悔过书。D项错误。

      2. 张某,52周岁,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某日,张某在发病期间用水果刀刺伤多名路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B.张某犯寻畔滋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C.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是精神病患者可从轻量刑

      D.张某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发病期间用水果刀刺伤多名路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甲是某国企投资项目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私下收受投标人现金、财物等共计10万元。则甲的行为构成:

      A.受贿罪

      B.贪污罪

      C.渎职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在国企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罪名成立。A项正确,当选。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 赵某发现邻居王某家里经常没人,便在某天夜里潜入王某家,准备撬开保险柜时,忽听门外有人走动,遂跳窗逃走。则赵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C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C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5. 持卡人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经查,董某现无偿还能力。董某的行为:

      A.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D.构成盗窃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发卡银行多次催款,其均置之不理,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董某的行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构成了犯罪。A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犯罪行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行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D项错误。

      6. 以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

      A.王某和朋友喝酒后,把车开出停车场交给代驾驾驶

      B.李某驾驶过程中突发癲痫导致车辆撞向护栏,致使副驾驶成员死亡

      C.刘某正常行驶过程中将逆向骑电动车的赵某撞飞,刘某及时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但赵某依然不治身亡

      D.梁某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走,与正常骑电动车的关某相撞导致关某重伤,梁某因为自己没受伤就独自离开。致使关某因延误治疗而死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梁某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走,撞伤正常行驶的关某并致关某重伤后离开,关某因延误治疗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王某酒后把车开出停车场,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项错误。B项:李某因突发癫痫导致车祸,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错误。C项:刘某正常行驶,因赵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车祸,且刘某及时将赵某送往医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项错误。

      7.甲和乙素有矛盾,某日二人在街上相遇,甲对乙破口大骂,并用力推搡乙,乙挥拳打甲,甲拾起一根木棒向乙头部打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故意伤害

      C.违法不犯罪

      D.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题目上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属于故意伤害。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①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④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⑤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题目中不满足正当防卫。A项错误。C项: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犯罪,比违法更严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题目中甲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C项错误。D项:题目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D项错误。

      二、多选题

      8.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主犯包括以下哪几种人: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B.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D.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A项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一款,故A项正确。C项中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C项正确。D项中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D项正确。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B项:在一起聚众犯罪中,刑法如果只追究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共同犯罪,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存在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主犯和首要分子两者的关系在于: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9. 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况包括:

      A.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B.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C.孙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D.赵某因盗窃国家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A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王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属于累犯,不得假释。A项正确。B项:张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不能假释。B项正确。因此,选择AB选项。

      【拓展】C项:孙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可以假释。C项错误。D项:赵某因盗窃国家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可以假释。盗窃不属于刑法中不得假释的情形,无论是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D项错误。

      10. 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成为伪证罪的行为主体:

      A.证人

      B.翻译人

      C.记录人

      D.被害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BC符合题意。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诉讼当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享有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被害人不可以成为伪证罪的行为主体,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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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un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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