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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军队文职考试大纲之《民法典》继承大纲亮点解读

    2021-03-01 10:57 来源:军队文职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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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军队文职考试大纲之《民法典》继承大纲亮点解读

      2021年军队文职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阶段,小编给各位考生分享《民法典》频点知识点,希望能增加考生的知识储备,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继承编

      一、概述

      1.继承编是《民法典》的第六编;

      2.继承编从第 1119 条到第 1163 条;

      3.分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合计是四章 45 条;

      4.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二、亮点解读

      亮点一:死亡推定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旧《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亮点二:扩大遗产范围,删除列举内容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旧《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亮点三: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旧《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亮点四: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旧《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亮点五: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亮点六: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旧《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亮点七: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亮点八:新增转继承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亮点九: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亮点十: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的具体用途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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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图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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