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概述(二)
2021-01-11 08:40 安徽农商银行招聘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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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工具
三票(汇票、本票和支票)一卡(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二)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各国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普遍推崇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我国《民法总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否则就是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有义务为客户款项保密,而且还应严格按客户的委托依法合规办理款项收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1. 银行不垫款
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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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