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报考备考资料试题|面授课程网校图书| 试题库职位库直播|微博微信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公务员 在线咨询
    合肥 在线咨询
    安庆 在线咨询
    蚌埠 在线咨询
    亳州 在线咨询
    巢湖 在线咨询
    池州 在线咨询
    滁州 在线咨询
    阜阳 在线咨询
    淮北 在线咨询
    淮南 在线咨询
    黄山 在线咨询
    六安 在线咨询
    马鞍山 在线咨询
    宿州 在线咨询
    铜陵 在线咨询
    芜湖 在线咨询
    宣城 在线咨询
    华图商城 在线咨询
    0551-63662985
  • 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119)

    2020-11-11 09:3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安徽华图考试动态信息: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119)。更多关于国考备考,国考行测备考,国考法律常识,安徽华图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国家公务员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浅析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图图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学习。

      一、赵宇正当防卫案

      李华与邹某(女)于2018年10月相识,有多次往来。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发生口角,随即邹某将李华锁在门外。后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打谩骂邹某,引来街坊邻居围观。楼上住户赵宇下楼查看情况,发现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是故上前制止,但李华不为所动反而威胁要弄死赵宇。随后,赵宇将李华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被邹某劝阻住,故赵宇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然而,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成立防卫过当,综合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来,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

      诚然,赵宇案的前后反转暴露出当前我国法治环境的一系列问题,但认定赵宇成立正当防卫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一方面,有助于引领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明晰正当防卫的界限,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及时错误司法结论的纠正,彰显了人民对社会公正的呼唤,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的制度构建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学界通说认为,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是指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即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且亦不具备实质违法性。出于保护更为优越法益的考量,刑法明文允许正当防卫。然则,由于正当防卫在某些方面符合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若界定模糊势必带来负面效果。据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在起因条件上,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所谓的“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亦可为了保护公共法益进行正当防卫。第二,在时间条件上,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均不成立正当防卫。第三,在对象条件上,有且仅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严禁通过给侵害人的亲属等造成损害进行正当防卫。第四,在主观条件上,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因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且造成法益侵害事实,所以成立故意犯罪。第五,在限度条件上,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分析,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亡或者重伤。

      三、防卫过当与特殊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以“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等进行定罪处罚。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对于防卫过当,不论防卫人对于过当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成立防卫过当,但出于对案件的全面考量,亦出于不起诉决定,使其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特殊正当防卫作出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不难发现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具有两个区别。其一,在对象条件上,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仅限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涵括任何犯罪与违法行为。其二,特殊正当防卫在限度条件并无限制,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适用余地。

      【试题回顾】: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里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甲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中,甲将乙抓住已经阻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说明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后甲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业已超出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是故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B选项中,盗窃行为正在实施,乙的同事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阻止了犯罪行为,且实施手段适当,构成正当防卫。C选项中,甲故意引诱乙实施犯罪行为,再进行“防卫”,属于防卫挑拨,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件。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D选项中,正当防卫要求犯罪行为正在实施,且防卫手段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当。题干中,甲在事后偷偷将乙打倒并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不成立正当防卫。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为B。

      ——相关阅读——

       2021国考报名序号查询 缴费确认 笔试课程

       2021年国考准考证打印 考点地图 考前30分

      历年国考分数线及职位查询 冲刺密卷

      2021国考图书 备考资料 笔试试题 

       2021年国家公务员在线估分 试题解析

      2021国考备考咨询 微信交流 QQ群

      以上是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119)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编辑:lingyinghua)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教师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2021国考考前冲刺密卷
    2021年国考行测万人模考(第十一季—市地级)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试题下载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搜索 畅言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