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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82)

    2020-11-03 10:3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安徽华图考试动态信息:2021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82)。更多关于国考备考,国考行测备考,国考法律常识,安徽华图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国家公务员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法律知识点汇总2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下面图图整理了常识判断的法律部分,供考生练习。

      26.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2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9.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3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

      3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成立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4.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5.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7.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3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41.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2.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3.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4.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5.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47.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8.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4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0.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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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lingy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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