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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试行内容通知

    2020-10-14 16:2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考试动态信息: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试行内容通知。更多关于修订公务员手册,公务员体检通知,体检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以及安徽华图教育(anhuihuatu)认证号和交流群(国家公务员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试行内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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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lingy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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