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淮北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2019-11-28 17:05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淮北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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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淮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19年度淮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定于2019年11月30日(本周六)实施,计划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2 名,共设5个考点。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
(一)淮北市西园中学考点。地址: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北端
(二)淮北市第一实验小学考点。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46号
洪山路为自北向南单向通行,请各位考生注意。
(三)淮北市第二中学考点。地址:淮北市古城路56号
(四)淮北市梅苑学校考点。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36 号
(五)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考点。地址:淮北市相山中路98号.
请应试人员提前1天现场查看考点,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应提前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30日上午09:00- 11: 00 《综合知识》
11月30日下午14:30- 16: 30 《申论》或《专业基础知识》
三、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于2019年11月27日8:30至11月29日8:30在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详细阅读准考证上载明的考试信息,做好考试准备。
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每科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
(三)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私自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五)领到试卷、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科目(试卷)代码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页码序号不对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
(七)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八)严格按照试卷、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在监考人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违纪违规事实记入人事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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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图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