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高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6-04-01 10:47 安徽教师招考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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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高新区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在合肥高新区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申请材料由合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包括:
(一)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合肥市高新区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获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我市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6年4月6日至6月30日,网报时间段为4月6日至4月22日。
四、认定流程
1、信息公布。
3月31日至4月5日,合肥高新区社会事业网(http://www.hfgxsy.com.cn/)发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为0551-65325732。
2.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3.现场确认
5月3日-6日,网上报名成功的申请人按规定到合肥高新区社会事业局1208办公室提交材料,现场确认。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务必携带申请材料前来现场确认,报名系统方能生效,凡未到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从附件3中下载,A4纸双面打印,单页打印不予受理),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 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4.资格认定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公示结果。6月初公示认定结果。
5.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6月30日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见合肥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网站通知)。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点: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合肥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高新区管委会1208室)。电话:0551-65325732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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