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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6

    2016-03-03 10:3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安徽人事考试网消息:2016安徽政法干警公告预计8月份发布,距离考试还有段时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考,安徽华图为您准备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相关练习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6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419612522。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anhuihuatu),微信回复“资料”免费下载海量备考资料!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简答题及解析6

    历年政法干警考试题演练尽在砖题库】 

      1、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答: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其所受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这是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原则,也是不当得利之债效力的体现。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除规定受益人应返还其所得利益以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应负责任的大小,进一步确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在得利时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予以接受,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可以不负返还的责任。所谓尚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即使由于意外原因,该项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仍负全部返还的义务。

      (3)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以知情的时间为界,此前此后分别按不知情和知情决定其应负返还责任的范围。

      2、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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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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