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13
2016-03-02 15:3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13
26、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7、简述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和条件。
答: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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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