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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10

    2016-03-02 14:0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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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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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简述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答:(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继承人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一是继承人杀害的对象为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是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且此故意只局限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0、简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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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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