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7
2016-03-02 10:0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民法题库: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简答题及解析7
13、无效婚姻的原因和结果。
答:原因:(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
后果:(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2)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3)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用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4)在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14、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本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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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