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政法干警行测(常识)备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5-05-08 15:5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在政法干警行测笔试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于常识性问题涵盖的内容也较多,其中也包括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概括,以便更好地复习记忆。
综合来看,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四,服兵役。
《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六,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和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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