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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陕西政法干警招录349公告 职位表

    2013-08-23 09:0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2013年陕西省政法干警招录349公告 职位表

      为了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有关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3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为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349名。其中,法院系统26名,检察院系统3名,公安系统260名,司法系统60名;各系统特设职位计划2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主要从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

      招录工作的原则是:

      (一)依法招录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二)统考择优

      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组织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按职位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

      招录职位均为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定培养层次,学生毕业后一律到招考时确定的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

      二、培养模式和学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和专科学历为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采取具有专科学历者报考专科升本科、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3年8月21日前已落户陕西省,下同);

      2.陕西生源(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陕西兵源(报考人员入伍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且常住户口在陕西的退役士兵。

      5.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特设职位。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同类别职位的具体要求是:报考人民警察专科层次职位,即面向退役士兵职位人员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27日至1995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6年8月27日至1995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基层司法所职位的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8月27日至1995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工作人员的人员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0年8月27日至1995年8月27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其中,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7.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上述基本条件中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三)报考的职位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升本科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

      (4)报考专科层次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大专(除公安类、司法类、法律类的专业)学历;报考专科层次其它职位的人员须为大专(除公安类、司法类、法律类的专业)学历。

      (5)对于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学历的,其毕业生可以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职位。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凡无学历电子注册或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要求不符的其他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2.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同时具备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年龄、政治面貌等资格条件,具体见《陕西省2013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除报考不限专业的职位外,报考人员需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拟报考职位的专业条件。报考人员可对照《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见《招考公告》附件)中设置的专业类别及其包含的具体专业,选择自己符合专业条件的职位。若所学专业(含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则可选择与专业要求条件相近、相似的职位,并通过报考职位表后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确认。

      学历、学位等证书,均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进行核验。

      3.特设职位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①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确定的特设职位(2010年、2011年招聘的西部计划人员须服务满2年)。

      2011年之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2011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目前仍然在岗的,也可报考。

      ②“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政策。

      ③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服务满3年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可以报考非特设职位。

      报考特设职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仍处在限制报名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不得报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已经取得法学(法律)硕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法学硕士职位;已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得报考第二学位职位;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或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已具有法律、司法、公安类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

      4.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特设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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