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7(2)
2012-08-29 13:57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35.下列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的是( )。
A.乙向甲借用一根绳子,甲告知乙绳子易断
B.甲将自己的花瓶卖给乙,并为其包装好
C.甲将自行车售给乙,告知乙该车闸皮有问题
D.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同时把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乙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7参考答案
31.D【解析】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债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停车场为王某洗车虽然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但是停车场洗车行为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此,停车场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王某并未与某饭店订立洗车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尽管王某获得了车辆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王某与饭店之间既没有基于合意产生的意定之债,也没有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定之债,因此饭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32.B【解析】债的抵销的要件之一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但是,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可以抵销。
33.C【解析】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合同。
34.A【解析】关于承诺的效力,我国采“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5.D【解析】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的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的义务。本题中,A、B、C项均属于附随义务,D项属于从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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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