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5(2)
2012-08-29 13:50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5.《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该条文确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下属理解正确的是( )。
A.“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罗马法观念需要修正
B.滥用权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恶意
C.构成权利滥用的只能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为
D.滥用权利者,其原有权利必然丧失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5参考答案
21.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判例和法理均非国家机关根据权限范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习惯中只有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才能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本题只能选择D,即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22.D【解析】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只是这一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的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以及支付价款的行为才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标的物的价格则是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特征的描述。
23.A【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委托时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4.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前未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修订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原理,规定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该否定公司和股东的独立人格,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公司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25.A【解析】本题考查对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及其后果的理解。权利滥用禁止的原则是对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修正。滥用权利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滥用权利者的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有时候也表现为过失,如防卫过当行为,此时的行为人即为过失。滥用权利的后果不一定都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失效,比如说权利人虽然滥用了权利建设越界建筑,在该建筑不宜拆除的情形下,邻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坚持要求其拆除越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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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