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3(2)
2012-08-29 13:4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15.甲发现自己所在村庄边上正在安装电力线路,于是想偷盗一些拿去卖钱。于是,于一晚带着工具偷剪电缆,并销赃得款数千元,导致安装工程进度严重受阻。对甲应定( )。
A.破坏电力设备罪
B.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卷3参考答案
11.A【解析】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甲的身份不属于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同时也不符合一般自首主动投案的要求。有的观点将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作扩大解释,包括治安拘留的行为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不论作何种解释,这种情况都属于自首。
12.D【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3.D【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本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客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刑法分则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件,必须对犯罪进行分类,形成一定的体系。一般客体是所有犯罪都侵犯的客体,不具有区别的功能。直接客体是每个个罪的客体,过于具体,不具有分类的功能。只有同类客体具有区别和分类的功能。我国刑法分则不以对象作为分类的标准,是因为对象不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具有构成要件的区别功能。
14.D【解析】叛逃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齐某是工厂的一名钳工,所以主体上就不符合,故选项A不正确。投敌叛变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齐某只是想逃到他国谋生而已,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投敌叛变罪。选项B也不正确。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情节犯,其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齐某的行为虽然是偷越国(边)境,但是情节并不严重,所以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5.C【解析】本题之所以选择C而不是A,是因为甲所盗窃的电缆属于正在安装的电力线路,该电力线路还未交付使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的规定,对甲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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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