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5(2)
2012-08-27 16:2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5.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事例中发生的现象是( )。
A.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
C.新设分立
D.派生分立
21.D【解析】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意思。形式意义的民法就是民法典,而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C【解析】本题考查对于民事立法华图平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民法通则》该条规定就是根据公平观念通过立法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23.B【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本题中甲某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脑的行为需要征得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4.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合伙出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对外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合伙出资的形式无关。
25.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人合并和分立的区分判断。法人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本题中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用甲独资公司的字号,但是显而易见,两者在组织形态上完全不同,无实质上承继关系,原来的甲、乙公司均已经被撤销,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只能是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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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