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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3(2)

    2012-08-27 16:1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15.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六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邢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11.A【解析】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持续犯是稀有的犯罪类型,但是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已为理论界所公认。

      12.B【解析】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刑罚的最终功能在于通过执行刑罚将犯罪人矫正成为社会的无害因素,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因此,题干所述的情形指的是刑罚的矫正功能,选项B符合要求。

      13.C【解析】《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4.B【解析】《刑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情节,按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5.D【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根据该规定:(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2)因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又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即以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3)“无期徒刑”与“9年有期徒刑”合并,适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要点是:无期徒刑罪犯被撤销假释的,还是执行无期徒刑。有其他罪行要数罪并罚的,与无期徒刑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没有所谓的“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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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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