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卷及解析10
2012-08-13 14:4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卷及解析10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6.1990年,甲作为承租人与房主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500元。1997年,乙因老婆住院,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乙到期未能还款,又与丙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乙且通知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丙通知甲,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甲腾房。甲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乙冲抵债务时要通知甲?有何法律依据?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对建楼所用的脚手架有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包括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辨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6.答:(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甲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乙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甲,因为承租人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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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