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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辨析及解析)

    2012-08-09 11:1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辨析及解析)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请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56.“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辨析题解析

      55.答:(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承担

      刑事责任。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6.答:(1)该理解不完全正确。

      (2)侵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实需要损害事实,没有损害,就不负民事责任。不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要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缺少损害事实,条件就不具备,就不承担责任。该损害事实是由一定行为和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前一句的理解是正确的。

      (3)反过来的理解不正确。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未必承担责任。因为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般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使致人损害的人产生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成立的,致人损害的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对抗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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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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