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18:26:00 军队人才网 https://ah.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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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按1:2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从复试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外的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
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取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和录取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2013年2月底前入学。
五、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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