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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刑法知识点:共同犯罪(2)

    2012-07-31 14:3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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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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