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刑法练习题及解析6
2012-07-31 14:03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刑法练习题及解析6
6.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 对象认识错误
C. 手段认识错误
D. 客体认识错误
解析:D。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
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
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7. 下列那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A. 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 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B。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8. 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没有犯罪行为
A。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只是构成开始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无法实行,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