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作用(2)
2012-07-26 11:17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
(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
(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
(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
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
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
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
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