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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作用(2)

    2012-07-26 11:17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

      (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

      (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

      (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

      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

      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

      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

      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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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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