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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社会(2)

    2012-07-26 10:5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四)法与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③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④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1)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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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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